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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66#
[12年司考真题卷二第97题]:(四)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第97—98题。97.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本题有 2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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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suig1981 发表于 2013-8-24 22:26
复议维持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11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2 15:28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10 # xinzhongyu 发表于 2013-8-12 15:25
=========回答一楼问题:
要区分管辖和被告,被告法条依据是25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故被告只能是县政府。

然后看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既可以县法院管辖,也可以市法院管辖,但是!注意但是,本案被告已确定,只能是县政府为被告,故,只能有市法院管辖。
9 # 林浩哲 发表于 2013-8-3 14:25
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而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所以复议是改变了原来具体行政行为
quote]¤丫Cat_ 2013年07月16日 11:34:23
题中: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quote]
8 # ¤丫Cat_ 发表于 2013-7-16 11:34
题中: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解释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如果县政府是被告,两者不是矛盾吗?
7 # mars8241 发表于 2013-7-15 11:45
陷阱太隐蔽了,一不小心就踩进去了
6 #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3-7-9 14:51
人生处处有深坑!这题出得好!哥掉坑里头了,但掉得很服气!
5 # a_4 发表于 2013-4-26 16:04
许多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实际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这类案件存在的干扰并不严重,而且由于数量较多,都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并无必要,因此,《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对此修改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4 # dyt3685 发表于 2013-4-17 18:56
复议机关改变了处罚决定,被告为县级政府,应由中院管辖。
laogufu 2013年04月05日 20:20:11
A为什么对啊,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7条,原复议机关所在地不是也有管辖权吗
3 # 第一目标 发表于 2013-4-10 21:55
在本题中,乙县药监局不能做被告,乙县政府依据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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