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要区分管辖和被告,被告法条依据是25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故被告只能是县政府。
然后看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既可以县法院管辖,也可以市法院管辖,但是!注意但是,本案被告已确定,只能是县政府为被告,故,只能有市法院管辖。
quote]¤丫Cat_ 2013年07月16日 11:34:23
题中: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quote]
A为什么对啊,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7条,原复议机关所在地不是也有管辖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