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1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230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300#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1年司考真题卷三第92题]
  • 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 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 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本题有 1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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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7 17:36
A: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财产份额的,只需要通知下就行了。
13 # 烂梨子苹果 发表于 2015-6-28 11:30
选项C为什么不选?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在合伙经营中,只要发生上述各类情况,都可以构成法定退伙。
12 # XM_891025 发表于 2014-8-20 05:48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不需其他合伙人同意,但需通知。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1 # 林浩哲 发表于 2013-7-24 10:30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 # 檀木香香 发表于 2013-6-25 19:28
c项不选的原因,是因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是指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定退伙的情形里有这个呀
9 # shenjian520 发表于 2013-5-20 10:26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 # costner0520 发表于 2013-3-7 10:19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7 # costner0520 发表于 2013-2-28 13:46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 # AlierChou 发表于 2012-12-7 23:31
选项C为什么错误啊?
5 # miss1800 发表于 2012-8-14 23:23
法律之规定了要通知,没有规定是事前还是事后,或许转让的时候大家都在场也可以啊,一起知道,没有前后之分!这个题目本来没什么可靠性,是因为答案想的稀奇!出题人脑子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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