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 » 刑法 » #212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127#
下列选项中,哪些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的“着手”?
  • 杀人犯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乙
  • 乙举枪瞄准被害者
  • 丙为杀丁在路口守候等其出现
  • 戊误将毒药投入不相干人碗中,但又不忍心将饭倒掉
  
本题有 15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27
380
176
详细评论内容
83 # zkxygq 发表于 2011-6-19 19:37
举枪瞄准能把人瞄死吗,我一直瞄着你,那就说明是着手点吗,我认为着手点应该是准备开枪的时候,才是对法益造成紧迫威胁
82 # WOJIAOZHUFEI 发表于 2011-6-16 01:04
chenshuixia 2011年05月09日 17:26:03
D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因为投毒犯是危险犯,只要实施啦投毒,即告既遂,事后...
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里只针对具体的一人
81 # springle 发表于 2011-5-31 15:25
戊误将毒药投入不相干人碗中,但又不忍心将饭倒掉;如果定投毒的话就是对于不特定多人而言,违反的是公共安全的法益,但是故意杀人的对象是特定的,但是根据对象错误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同事,不影响定罪,那么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毒罪。但又不忍心把饭扔掉,说明有放任的故意,是间接故意;肯定着手了,但是是否既遂,不知道。
80 # chenshuixia 发表于 2011-5-9 17:26
D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因为投毒犯是危险犯,只要实施啦投毒,即告既遂,事后的一些行为,只能在量刑上加以考虑。
79 # leiwenli520 发表于 2011-5-7 18:05
D是犯罪中止的“着手”,不是犯罪未遂的“着手”。我想这个可能是出题人的意图。
78 # shuaibo2011 发表于 2011-5-6 20:51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77 # 氧化沟 发表于 2011-4-27 18:07
无论是放入谁的碗中,对人的生命的法益都构成了威胁,为什么不能说是着手呢?如果被别人喝了呢
76 # 零若 发表于 2011-4-26 18:50
D答案明显着手了,认识错误放入不相干人的碗,那就对不相干人的法益有紧迫的威胁。。。。
75 # xiaoxiaonie 发表于 2011-4-18 23:01
着手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
74 # 王运海 发表于 2011-4-18 17:25
D 说的不清晰啊 是歧义句啊 不忍心可以导致两种理解 啊 ?????????????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