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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适用于<span id="15_nwp" style="width: auto; height: auto; float: none;"><a id...
A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叫妨害作证罪,单独成罪
B煽动分裂国家罪
C有教唆吸毒罪,没有教唆贩毒罪,所以成立教唆犯
D虐待被监人员罪
A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叫妨害作证罪,单独成罪
B煽动分裂国家罪
C有教唆吸毒罪,没有教唆贩毒罪,所以成立教唆犯
D虐待被监人员罪
适用于所有诉讼程序(含仲裁):【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如果甲教唆乙吸食毒品,则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此时不单独作为教唆犯处理。
但是法条中没有明文规定“甲教唆乙贩卖毒品”单独成立一个罪名,所以C为教唆犯。
(一).教唆犯与造意犯
造意犯是指首先提出倡议并且与他人在倡议下共同实施犯罪的人。造意犯也是犯罪的制造者,其他共同犯罪人也是在他的教唆之下实施了共同犯罪,所以,造意犯与教唆犯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两者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其根本区别在于教唆犯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造意犯不仅教唆他人犯,而且还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一个是教唆犯,一个是实行犯,不可混淆。
(二).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
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用言辞、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技术、步骤、方法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教唆人有时使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在以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况下,虽然只有一个行为,但是该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法条的罪名,应但属于为想象竞合犯。根据相象竞合犯的处理规则,在竞合的两个罪名中应以重罪名论处。因此,如果教唆人不仅教唆被教唆人犯罪,还传授犯罪的方法,应当对其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三).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利用不为罪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实性犯罪,理论上将其称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人教唆未满14周岁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犯罪的,应认定为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呢?在该种情况下,被教唆人实质上等同于教唆人实施犯罪的工具被教唆人无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意志自由,所以应认定为间接正犯,而不能将其以教唆犯论处。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确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所教唆犯罪的性质、教唆情节、既未遂情况以及危害结果的大小来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特别是以胁迫方式教唆他人犯罪的,更是如此。所以,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论处。当然,在一些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也有可能是起次要作用的,如教唆他人帮助他人犯罪或因受第三人胁迫而教唆他人犯罪的,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从犯论处。
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还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为未满18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容易受到教唆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该种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从重是建立在确立了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基础上的从重,即先必须确立教唆人是主犯还是从犯,然后才能确定是主犯的从重,还是从犯的从重。
我国刑法地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这里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的;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人虽然接受教唆,但所犯之罪并非被教唆之罪,且二者不存在部分重合关系的,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而非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引起的;等等。在上述情况下,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性比被教唆人已犯被教唆的罪要小一些,因此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必须注意的是“可以”一词的运用,即在该种情况下,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可以从重处罚。例如,该教唆行为如果达到教唆目的,将会带来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时,或者在教唆他人犯罪时的手段特别恶劣时,即使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也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教唆的人实施了教唆行为,则按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则按主犯处罚。
(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实行被教唆的犯罪,教唆人均应从重处罚:
1.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为《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对教唆犯从重处罚。
3. 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以外之罪,由于被教唆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缺乏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而不构成犯罪,因而教唆者不能成为教唆犯,实际上他是把被教唆者当做犯罪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应当按照间接正犯(实践上即按照实行犯)从重处罚。
(三).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犯的教唆,亦即根本没有接受教唆犯的教唆。
2.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随后又打消犯意,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
3.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例如,教唆者教唆他人犯盗窃罪,被教唆人接受了这一教唆,但实际上却犯里****罪。
4.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的。
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起意”的作用,其犯罪形态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从属性,等同于实行犯的犯罪形态。但教唆犯在一定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同实行犯在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系上。
(二).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人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三).教唆犯提示几种具体犯罪让被教唆人选择实施其中一种时,对其一般应按被教唆人实际实施的犯罪定罪。例如,甲教唆乙对丙实施财产蚕犯罪,言明使用盗窃、抢夺、诈骗方法均可。如果乙实施了盗窃罪,则对甲也定盗窃罪;如果乙实施了抢夺罪,则对甲亦定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