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2078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780#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甲的朋友丁与债权人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二人都未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轿车价值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
  • 乙可以先让丁承担保证责任
  • 乙可以先要求实现抵押权,然后再让丁承担保证责任
  • 丁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甲求偿
  
本题有 17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08
23
29
详细评论内容
7 # sandy9957 发表于 2013-4-25 17:15
第三人人保的清偿后有追偿有顺序的,应当先找债务人求偿。第三人物保的清偿后追偿没有顺序
6 # go_zzx 发表于 2013-4-10 09:16
应当跟可以还是有区别的。。。
5 # 332211 发表于 2013-3-5 21:26
应和可以,弄了半天
4 # 332211 发表于 2013-3-5 21:26
应和可以,弄了半天
3 # 朱一朵 发表于 2012-9-27 16:07
第三人提供物报人报,由债权人选择。
2 # quanyanbin 发表于 2012-7-21 10:20
不细心啊,怎么连A答案也选了。
1 # vxo 发表于 2012-5-20 17:25
自己对法条理解不到位,我对于说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都没有看仔细,认为只要是提供物的担保,都是应先就物的担保优先作价清偿。我单看发贴是看不深入的,必须做了题目,还得错了记忆才深刻,杯具~!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