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甲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全部财产应归乙所有
-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丙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秘书贾某在3个月后的表示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视为放弃。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应该是选C,2004年的遗嘱应为有效遗嘱,至于秘书贾放弃遗赠是属于执行遗嘱时产生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