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20777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777#
王某为一成功商人,资产千万,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好友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一半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另一半财产赠给秘书贾某;2004年,乙的朋友兼合伙人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挥霍无度,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除将一半财产改为留给三儿子丙所有外,其余部分不变;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一半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离开人世。其秘书贾某知道该上述情形后,在3个月后声明表示接受遗赠。则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甲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 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全部财产应归乙所有
  • 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一半财产应归丙所有,一半归贾某所有
  • 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本题有 5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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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141433900 发表于 2013-6-16 10:21
赵某与乙是合伙人,与丙没关系呀,答案应是C
30 # 余龙 发表于 2013-6-12 1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
29 # 1452817353 发表于 2013-5-19 10:00
同意19楼
28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5 23:44
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秘书贾某在3个月后的表示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视为放弃。

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7 # 泾水崆峒 发表于 2013-4-22 10:49
本题确实有些不严谨,贾某放弃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做这种题最重要应该把握出题人的意图,ACD明显错,最佳答案选B无疑。
26 # 黑白无名 发表于 2013-4-4 19:48
贾某亏大发了,呵呵,赵某那时候干嘛出现呢,唉!
25 # 332211 发表于 2013-3-31 15:46
赵某见证的那份遗嘱的继承人没有乙,赵某不是利害关系人,第三份遗嘱应该有效吧
24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25 08:57
《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3 # _金多虾 发表于 2013-3-12 22:30
受遗赠人放弃权利的部分应转为法定继承。还有丙的四分之一呀
22 # huang19930608 发表于 2013-1-23 11:13
咫尺天涯wy 2013年01月18日 12:27:50
应该是选C,2004年的遗嘱应为有效遗嘱,至于秘书贾放弃遗赠是属于执行遗嘱时产生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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