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2052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522#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建筑材料,以自有一栋大楼在1000万元额度内为未来一年的货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三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5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该货款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未偿还债务,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引起纠纷。经查,对转让的50万元货款是否设定担保未有约定。就该50万元债权转让及担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债权转让无效,丁公司无权主张抵押权
  • 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无权主张抵押权
  • 债权转让无效,乙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 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本题有 19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05
58
71
详细评论内容
19 # fiona小美 发表于 2014-12-17 16:34
第204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主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主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权还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尚未发生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
3、约定优先,体现意思自治,部分债权转让的:A、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作变更登记,B、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18 # sophielili 发表于 2014-9-3 15:33
货款是作为抵押权的,又不是债权。不能单独转让。
17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5-28 12:39
给你满分
onereal 2012年07月06日 18:39:41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
16 # allan0817 发表于 2014-4-26 17:58
这段讲解好
onereal 2012年07月06日 18:39:41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
15 # 小学生木木 发表于 2013-7-27 18:46
跟最高额都没啥关系,考逻辑。
14 # 1141433900 发表于 2013-6-16 20:00
这上面说的是贷款,啥意思,你们从哪看出的债权
13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6 14:57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确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在主债权确定前不得转让的原则,但是债权转让本身是有效的
12 # cqlq555 发表于 2013-3-27 11:23
债权转让是有效的,但是最高额抵押在主债权确认之前是不能转让的,所以说乙还没有取得抵押权。
11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25 18:12
《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 onereal 发表于 2012-7-6 18:39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否则,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因此这些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额抵押同样适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