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由军军的父母承担对团团的全部赔偿责任;
- 应由依依的父母对佳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 对于佳佳的损害,应由依依父母承担主要责任,红星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如果八一中学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十八条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三十九采用过错责任,说明学生越小,学校的责任越重。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侵权,无人,过错推定】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比38条没有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侵权,限人,过错责任,】
第四十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校外人侵权,不论无、限,过错、补充责任】
按上面对号入座就是了
怎么搞得,小学一年级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十岁以上啊,你上小学一年就十岁以...
木必要钻字眼,中学一年级知道么,你初一木十岁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对该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原则。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遭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限制行为能力人或监护人证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教育机构才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