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2010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103#
为让学生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红星小学一年级一班的班主任甲带本班学生前往电影院观看电影《汶川》。正巧,八一中学一年级二班班主任乙带本班学生也来看此部电影。甲乙是高中同学,见面后热聊。此时,八一中学的军军和团团两个学生为争夺座位打起来,军军将团团推到在地,团团头部撞到椅子受轻伤。红星小学的佳佳和八一中学的依依也为争座位发生争吵,争吵中依依把佳佳的脸抓伤。下列选项哪个正确?
  • 应由军军的父母承担对团团的全部赔偿责任;
  • 应由依依的父母对佳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 对于佳佳的损害,应由依依父母承担主要责任,红星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如果八一中学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题有 10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36
295
113
详细评论内容
64 # juve2005 发表于 2012-8-28 17:33
C错,学校承担与其过错适应的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
63 # 楚之宇下 发表于 2012-8-20 20:07
小学一年级学生应该是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
62 # 孟德撕鸠 发表于 2012-8-20 12:40
其实简单啊

三十八条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三十九采用过错责任,说明学生越小,学校的责任越重。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侵权,无人,过错推定】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比38条没有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侵权,限人,过错责任,】

第四十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校外人侵权,不论无、限,过错、补充责任】

按上面对号入座就是了
61 # 孟德撕鸠 发表于 2012-8-20 12:37
中国加油 2012年08月17日 20:10:10
怎么搞得,小学一年级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十岁以上啊,你上小学一年就十岁以...

木必要钻字眼,中学一年级知道么,你初一木十岁么
60 # 中国加油 发表于 2012-8-17 20:10
怎么搞得,小学一年级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十岁以上啊,你上小学一年就十岁以上啊?按你的推算那你就是学前班都留级了。
59 # 孙勇 发表于 2012-7-31 14:20
好题,一个小学中学,一个校内校外,不注意看题就错了~~~
58 # hanrong84 发表于 2012-7-20 15:14
电影院也算教育机构啊,我无语。。。
57 # 张震司考 发表于 2012-7-15 20:06
答案正确,此题考察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法条38、39规定的是校内的40是校外的,军军和团团是校内,佳佳和依依是校外
56 # 政法干校 发表于 2012-6-26 18:21
答案是对的,这里面首先要区分一下侵权的类型,法条中的38、39、40、分别是针对的校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和校外人侵权。本题中佳佳的损害是由不同学校的依依造成的,即适用40条的规定。40条的后半句“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条的意思是说法律先推定学校幼儿园没有尽到义务,学校幼儿园就要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它混淆了举证的内容。大家可以对比下32条的后半句和9条的后半句。对监护人的不同举证规定。
55 # tcsunshine 发表于 2012-6-21 17:01
D不正确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对该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原则。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遭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限制行为能力人或监护人证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教育机构才要承担责任。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