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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5#
[10司考真题卷三第25题]: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 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 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本题有 2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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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929xiaotu 发表于 2011-7-11 20:28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1 # 929xiaotu 发表于 2011-6-29 09:11
nnkang 2011年02月21日 12:51:11
即使股东丙也同意,全体股东同意,该协议因违法也是无效的,故选A不选C

谢谢楼上的
10 # zhai135 发表于 2011-6-19 16:17
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9 # sorceresswl 发表于 2011-6-4 18:16
此题属于可以逻辑推理出答案的情况。
8 # yiyikaoyanren 发表于 2011-5-20 23:24
概括起来这样理解:内容有问题的无效;程序上面有问题的可撤销。
7 # wxy9699 发表于 2011-4-25 10:47
感谢5、6楼的解答!
6 # 小兵一个 发表于 2011-4-19 13:36
选了D,混淆了无效和可撤销的内容。
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公司章程的。
5 # 铁杵磨成针 发表于 2011-3-29 14:16
丫头0796 2011年03月27日 22:12:10
还是不明白呢
很简单,只是你还没有绕过那个弯来。
我们分开来看,首先从程序上来看这个股东会决议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什么决议的通过不可能只看程序吧?要是只要求程序合法,那岂不是开一次股东会就能造一个“法律”?立法机关虽然对民事行为中的意思自治给与了充分的保障(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其实也是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但始终还是要限制的吧?要不起不乱了套?这种限制就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回到本题,国家要求有限公司成立必须满足的的要件之一就是公司按其注册资本足额出资,分散到股东身上,就是要求股东按照认缴出资足额缴付。这样的规定就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另外《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有明确指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也就是说内容违法当然无效。这里也要注意一点,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和股东会程序违法的区别,内容违法当然无效,且不可救济;而程序违法内容不违法,股东还享有救济程序,比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等。
不知道这样解释,对你有没有帮助?
4 # 丫头0796 发表于 2011-3-27 22:12
还是不明白呢
3 # nnkang 发表于 2011-2-21 12:51
即使股东丙也同意,全体股东同意,该协议因违法也是无效的,故选A不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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