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法的本体 » 法理学 » #1819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8190#
张某系精神病患者,在村上不务正业,经常打骂周边群众,使四周不得安宁。某日,张某的母亲及两个哥哥张二、张三用扁担、木棒将张某打死。此后,三人被捕关押。检察院认为,三个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村民认为,张某的母亲和两个哥哥杀死他是为民除害,也是替大家雪恨。法院最终对此三个被告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适用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是哪一原则?
  • 价值位阶原则
  • 个案平衡原则
  • 比例原则
  • 并未适用任何原则
  
本题有 5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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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arange111 发表于 2012-7-12 17:34
传奇神话无敌 2011年11月01日 14:52:05
我觉得 没有争议。所谓的价值位阶,是指不同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是该适用什么法,本题...

兄台你亮了 ...
21 # 264537403 发表于 2012-7-3 10:34
thuderstorm 2011年08月16日 12:21:38
生命权显然是最高价值之一,怎么可能是同一价值位阶呢
同上。我觉得本体用价值原则吧=。-
20 # nick520 发表于 2012-7-2 18:09
理解专业术语内涵才最重要
19 # 王丽荣 发表于 2012-3-11 20:46
价值位阶原则,秩序和自由则么是一个位阶
18 # 999蜕变的鹰 发表于 2012-3-3 13:13
此题为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所以又称为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17 # zq198902 发表于 2012-2-1 14:31
价值位阶。
16 # lily6898 发表于 2012-1-10 17:46
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本案的处理并非依“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而是依个 案平衡原则。故A项错误,不选。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签订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的目的已经很明确,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精神病人施加的只能是严加看管和医疗,而非剥夺其生命。张某的行为再恶劣,其母其兄也应承担他们作为一个精神病家属和监护人所应当承担的严加看管和治疗义务,不能剥夺张某生命,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其杀人情节,实属事出有因,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应当运用个案平衡的原则减轻对三被告的处罚。故法院审理此案适用的是个案平衡原则。故B项正确,当选。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但其母其兄也应承担他们作为一个精神病家属和监护人所应当承担的严加看管和治疗义务,他们剥夺张某的生命,己超过了必要限度,己然违背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比例原则。故C项错误,不选。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运用个案平衡的原则减轻对三被告的处罚。故法院审理此案适用的是个案平衡原则。故D错误,不选。
15 # ycjtgh 发表于 2011-11-2 15:36
应是位阶原则,正义大于秩序
14 # 传奇神话无敌 发表于 2011-11-1 14:52
我觉得 没有争议。所谓的价值位阶,是指不同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是该适用什么法,本题中无所谓不同的法律间冲突
13 # sw320706 发表于 2011-9-6 20:04
我不认为法定刑以下量刑是个案平衡
之所以法定刑以下量刑是因为社会危害性小而已
并非再同一位阶甚至相近位阶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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