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9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625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250#
[09司考真题卷三第36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 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 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 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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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tanfeijian 发表于 2010-8-5 20:17
被告仅是主张,没有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哪里是反诉呀?哎,质疑这个题。
4 # yijianlan 发表于 2010-8-2 21:44
这不应该是反驳,应该构成反诉。如果反驳的话,他应该认为他不应该交付货物,理由是什么。而本案中他是针对本诉主张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原告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因此应该构成反诉而不是反驳。实践中也是构成反诉而不是反驳。
3 # happygirlqyh 发表于 2010-7-14 18:56
我也认为是反驳~~~
2 # falv11 发表于 2010-5-12 23:49
解析直接是废话,完全没有在点子上。
甲公司要求乙交付货物,言下之意就是合同成立有效,要求履行。乙主张合同无效,这应该是否定了甲的诉讼请求。反诉并不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则是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因此我觉得应该是反驳啊!
1 # qq35223987 发表于 2010-5-2 21:39
解析有点问题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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