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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9#
[2004年真题]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陈某的年龄
  • 陈某盗窃的事实
  • 被盗物品的价值
  • 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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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ouzi 发表于 2014-5-21 11:00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 # pangxie_126 发表于 2010-6-28 19:11
和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需要证明。年龄我原来以为查明就可以了,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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