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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真题卷三第5题]: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 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 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 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本题有 29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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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sammikelly5566 发表于 2010-8-27 14:26
钱是给红四字会的!可以再建个A学校啊!没有约定必须全部100万都给B学校!
8 # 紫陌小猪 发表于 2010-8-18 10:12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所谓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此点民法通则、合同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神牛公司对尚未支付的50万元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接下来,谁可以主张这个赠与的钱。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考虑这个问题,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因此,受赠人S省红十字会有权要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而B中学、S省电视台均无权要求神牛公司交付其余的50万元。因为,神牛公司只是对该款的特定用途作了明确,必须要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所以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是相对人。而S省B中学是受益人,S省电视台是第三人。故应选项当然为C项了。
7 # qilinzhe 发表于 2010-7-17 00:09
fangminjun 2009年02月27日 11:47:53
为什么B中学不可以提出呢?----我也这样想过。同时自己给了点答案:合同相对性,就是...
6 # 林树哲 发表于 2009-8-5 18:51
07年赠予学校画幅.约定用于展览.学校转让.如果依物权.学校有权处分.那么钱到H省红十字,红十字也有权处分吗?
5 # zuoyiyue 发表于 2009-5-4 16:37
本题考查的是,赠与合同、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本题中,神牛公司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S省红十字会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B中学为赠与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H省电视台与该赠与合同无法律上的关系。
4 # vivileemin12 发表于 2009-5-1 13:41
o,原来是这样,知道了,谢谢解答
3 # zuoyiyue 发表于 2009-4-9 22:30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所谓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此点民法通则、合同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神牛公司对尚未支付的50万元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接下来,谁可以主张这个赠与的钱。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考虑这个问题,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因此,受赠人S省红十字会有权要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而B中学、S省电视台均无权要求神牛公司交付其余的50万元。因为,神牛公司只是对该款的特定用途作了明确,必须要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所以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是相对人。而S省B中学是受益人,S省电视台是第三人。故应选项当然为C项了。
2 # fangminjun 发表于 2009-2-27 11:47
为什么B中学不可以提出呢?----我也这样想过。同时自己给了点答案:合同相对性,就是赠与合同是神牛公司和H省红十字会之间的,“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是附的条件。所以认为B中学不可以提出。
以上意见不知正确与否。
1 # 七彩霓虹 发表于 2009-2-26 05:30
为什么B中学不可以提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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