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所谓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此点民法通则、合同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神牛公司对尚未支付的50万元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接下来,谁可以主张这个赠与的钱。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考虑这个问题,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因此,受赠人S省红十字会有权要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而B中学、S省电视台均无权要求神牛公司交付其余的50万元。因为,神牛公司只是对该款的特定用途作了明确,必须要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所以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是相对人。而S省B中学是受益人,S省电视台是第三人。故应选项当然为C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