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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2#
[08司考真题卷三第34题]: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 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 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本题有 2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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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4-23 22:51
《民诉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2 # johnsonzhang197 发表于 2010-8-30 13:00
我也选错了也:(
1 # 点评 发表于 2010-8-23 14: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没学这么认真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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