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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6#
[08司考真题卷三第40题]: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 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 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本题有 4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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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c815 发表于 2009-5-13 15:1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中止。A项中,一方发生车祸,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因而应该中止诉讼。但是,诉讼中止应该用裁定,而非用决定,因此该项错误。D项,属于该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因此该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但是,延期审理针对的是开庭的阶段,而B项中并未交代,只是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且延期审理应用“决定”而不用“裁定”,因而不当选。

  C项错误。《民事诉讼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而不需要终结诉讼。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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