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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其规定仅作为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抗辩事由,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c项有争议....
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应该按法律明文规定处理,不能这样抠字眼,法律规定变造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就不能把变造理解为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