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 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 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
所以说,怎么能简单的就说“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呢?~明明是不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以限额承担责任么~
法条明文规定了没有错的,楼下几位为何如此不解?
个别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别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约定内部有效
很多老师都说D也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