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 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 c.如果丁取得拖拉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
- 若丁善意取得拖拉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题无正确选项。原因在于:首先,甲乙丙三人的关系?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
民通意见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注意,有个或字。因此B正确
乙丙买卖拖拉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系处分行为且为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乙丙两人占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其处分行为应为有权处分,有权处分并不侵犯甲的所有权。有权处分的情形,不存在第三人是否善意的说法,毕竟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为前提。故ACD均错误。
共有物处分行为与共有份额分割行为区别?处分行为是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使其所有权发生彻底变动,往往转移至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从而导致共有基础关系的消灭;而分割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被分割的份额由其他有意愿购买的共有人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或由第三人购得成为共有物的新的共有人,共有基础关系可能消灭。乙丙的行为是出卖共有物而非分割共有份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设定的优先购买权针对对象的是被转让的份额并非共有物整体,因此,此处不涉及优先购买权问题,当然不会被侵犯。因此B也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