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由于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一点当属无疑。问题是丙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根据什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此应当分两个层次讨论:如果甲事后同意乙的处分行为,或者乙事后取得了处分权,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丙基于合同行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种取得属继受取得。如果甲事后不同意乙的处分行为,则乙丙之间的合同当属无效,但丙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即此时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因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所以不需要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因此即使乙丙之间的合同没有得到甲的追认,丙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具体答题时,一定要将两种制度分开,独立判断。即问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应当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问丙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当为可以取得。
这个案例或许可以解释一下C项的争论。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包括:收益、劳动生产、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A不可能是添附所得吧?加工比成本少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