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58027797 发表于 2020-12-23 11:35:58

烟台大志 发表于 2020-12-23 10:23
就你敢说仲裁有效,希望你是正确的。

你没有发现但书条款吗,法律法规更有规定的除外

13658027797 发表于 2020-12-23 11:47:46

当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行政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仲裁具有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管辖的确定性,而且费用低,速度快,有助于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合同纠纷。

三、行政协议的原则:

行政合同的原则是行政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13658027797 发表于 2020-12-23 11:52:08

13658027797 发表于 2020-12-23 10:08
第二题:被告是乙区管委会,有相关司法解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案的拆迁合同是由乙区管委会授权下的一个 ...

《行诉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该条规定有效回应了当前我国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参与行政诉讼的“资质”问题,从行政管理实践出发,消除了较高层次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障碍。

烟台大志 发表于 2020-12-23 12:18:07

13658027797 发表于 2020-12-23 11:35
你没有发现但书条款吗,法律法规更有规定的除外

我发现了,一开始我写的无效,又改了有效。这道题至今让我耿耿于怀。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20.png

13658027797 发表于 2020-12-23 12:51:20

呵呵有行政诉讼,为何不可约定行政仲裁呢

烟台大志 发表于 2020-12-23 14:58:55

13658027797 发表于 2020-12-23 12:51
呵呵  有行政诉讼,为何不可约定行政仲裁呢

大概率我们错了,不纠结了。

探险者11 发表于 2020-12-23 15:23:06

13658027797 发表于 2020-12-23 12:51
呵呵有行政诉讼,为何不可约定行政仲裁呢

我们且不论法条是怎么规定的,无论什么法条背后必然有法理可遵循。约定仲裁条款适合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更加追求的是效率原则,仲裁本身特点就是效率高、保密性强。而行政协议实际是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行政机关可能为了公共利益会单方面变更协议,此时又体现出公平,此时又有行政职权的发挥。因此,行政协议可视为特殊民事契约,一生效对双方权利义务均产生约束。但特殊情况下,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变更、撤销协议,此时体现了强大的职权性和单方性,此时第三方作为仲裁机构仲裁此案,第三方就应当具备更加权威职权机构,但这样的机构除了法院好像其他组织都不适合。那样只有行政诉讼这条路可以走了。但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算盘否定整个行政协议,因此条款应当无效。另一方面,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相对人代表个人利益,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是不能随意被处分的,一者政府只是代表机构,而二者公共利益充满不确定性,因此,相对人可以随意处分自己利益,约定仲裁,行政机构不能随意处分公共利益,约定仲裁条款,约定当无效。

三工木 发表于 2020-12-25 08:48:36

诉讼期间有争议啊

无题。。。 发表于 2020-12-26 03:10:23

13658027797 发表于 2020-12-23 10:05
第四题:仲裁有效,首先本行政协议是一个行政合同的性质,当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约定仲裁条款。

小伙子,行政协议解释25条了解一下后再来发表观点

无题。。。 发表于 2020-12-26 03:13:34

13658027797 发表于 2020-12-23 11:52
《行诉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该条规定有效回应了当前我国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参与行政诉讼的“资质”问题,从行政管理实践出发,消除了较高层次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障碍。

一般市政府,区政府这些设立的管委会没有行政资格,这题的原型里也不支持管委会
页: 1 2 3 4 5 6 [7] 8 9
查看完整版本: 20年行政法个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