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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 企业经营风险有哪些?如何规避经营风险?

 
 楼主 一起来说法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2-5-26 14:28:42 查看:1024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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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应知】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律赋予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独特的地位和权力,同时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自身过错或者超越公司授权实施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因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那么,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鹅法师为您一一道来。
Part 1 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规定权限对外签订的合同,除非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仍然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相对人。对于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及其股东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
✓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参考案例1:
王某任职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为客户办理贷款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情况,但在客户还完贷款后,王某并未向客户退还其收取的保证金。导致A公司在未能及时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向客户退还保证金,并产生相应的利息损失。故,法院认定王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没有对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履职不当,造成公司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一审山东省莱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协助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的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需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对侵权行为知情且有协助,构成对公司的共同侵权,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003; 参考案例2
袁某同时担任A公司、B公司、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抽逃出资的方式,是通过虚构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债务,将款项从A公司转入C公司,再从C公司转入D公司,用以偿还B公司欠D公司的借款。在A公司为B公司抽逃出资而出具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袁某签字同意。虽然该行为发生在款项已经转出之后,但仍代表袁某对B公司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可。法院认为,袁某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通过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三个关联公司之间故意虚构债务以抽逃出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实施了协助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三)破产程序中,公司在特定时间内不合理实施显著减少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法院受理破产前的特定期间内,公司如存在不合理转让财产、个别清偿等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显著减少的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003; 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003; 参考案例:
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经查被告刘某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的委托管理A公司日常事务和处理资金往来,明知被告粟某与A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履行支付行为,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造成A公司财产减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直接责任人刘某均应当承担被告粟某不能履行返还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例来源: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10003; 参考案例:
张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9月26日法院裁定A公司重整,2013年5月裁定终止A公司重整程序,宣告A公司破产。审计发现A公司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归还丁某借款金额3318910元,且法定代表人张某未能提供领款人丁某的详细信息,其提供的丁某身份线索该院经公安人口信息查询后亦无法获得确认,导致A公司无法向丁某追偿已个别清偿的3318910元,造成A公司及其债权人相应的利益受损。张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对A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负有过错,在A公司无法向丁某追索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一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art 2 行政责任
(一)申请注册登记过程中,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情况的,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
&#10003;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更高监管要求的定行业,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10003;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3 刑事责任
在我国的刑事责任体系中,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源于“单位犯罪”。在我国刑事法律用语中,对“公司”、“企业”、“非法人组织”统一表述为“单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法。如果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可能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考案例:
A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人王某、直接责任人员陈某、伙同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依法判决A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参考案例:
作为被执行人的A合作社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施某某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考案例:
A厂于1999年至2002年期间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235881.62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最高为96.1%。虽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补缴应纳税款,但系在纳税义务发生期后补缴税款,其补缴税款不能减记偷税数额,仍应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厂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负有直接责任,亦构成偷税罪。
案例来源:一审二审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再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案例:
A公司、B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以创业投资和私募基金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魏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魏某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一审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审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Part 4 法定代表人因公司事务被采取限制措施
公司被强制执行、欠缴税款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可能被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人身自由或者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受到限制。
(一)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10003; 参考案例:
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因B公司、C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据此做出了对B公司、C公司及其法定带爱哦人人徐某的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二)公司存在未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被限制出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10003; 参考案例:
本案中,A税务分局向B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B公司欠缴税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B公司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A税务分局申请对B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采取出阻止出境措施,经省国税局批准后,由省国税局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交了边控对象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要求阻止林某等11人出境。后B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有权对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且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保证税款的有效征收,且以上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据此驳回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决定书》和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公司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其法定代表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人身自由,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为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案例:
限于篇幅,本文仅提供了部分案例及简要说明。
善良的朋友 学法元老 发表于 2022-5-27 16:53:10 学法网-手机版 来自: 中国广西
非常感谢你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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