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看着也挺有道理,但我还是觉得题目中乙公司出卖铲车的行为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因为题目中交代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为融资而卖铲车,而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时,是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设立的,如果按照图片观点,限缩了“正常经营”范围,那只能认定乙公司进行符合过往交易习惯或其对外销售范围的才算,那乙公司仅能处分产品、半成品等,处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都不算“正常经营”了,这显然限制了乙公司对设有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物的处分范围,所以,我认为乙公司为了维持公司继续运行、为了资金融通而出卖铲车,也属于它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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