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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刑诉主观题 能不能这样写?

 
法律年年改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25 14:01:01 查看:2810 回复:1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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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略..........)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问题: 请利用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等对李四的判决作出说理


说明:因为我慌慌张张的开始准备主观题,今天才开始动手写。我看到这题目要求说理,我觉得这可能就是判决书里的“本院认为”部分,结果写出来的跟参考答案差距太大了,我怕我会变成“觉得自己考的不错,但结果很不理想”的类型。
想请问一下各路大神,考试的时候这样写到底行不行?


答:本案的焦点为:张三是否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就已完全死亡。张三的死亡时间,涉及到该死亡结果是否应由李四负责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对于张三的死亡时间的举证责任,应由公诉机关承担。
李四在庭审时翻供认为其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并非其自愿作出,其供述与事实不符,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刑讯录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讯问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本案中,李四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李四的讯问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提供的部分刑讯录像,不能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无法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对此,本院对于李四的供述部分予以排除。
根据现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及法医死亡鉴定,并不能证明张三的死亡时间。对于李四将张三送到医院停车场时是否已死亡的事实存疑,根据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的原则,应认定为李四将张三送到停车场时就已死亡,李四的行为不构成阻断救助,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由李四负责。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控李四构成故意杀人罪,本院认定李四因证据不足,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于公诉机关的请求予以驳回。


 楼主 法律年年改 学法1级 发表于 2020-11-25 14:05:00 来自: 中国广东韶关
这是参考答案。和我自己写的差距太大了。我这是要完蛋了吗?
1.本案的证据有:李四庭前的口供、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李四在庭前的供述。

2.根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理由是,作出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由于李四没有参与殴打张三,因此判断能否对李四作出有罪认定,关键是看李四在讲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已经死亡。也就是说,判断对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还没有死亡的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中,由于李四的庭前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这些证据,张三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是否死亡不能确定,存在疑问,不排除其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就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的规定,在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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