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不是记忆能力考试。是法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思维、言语理解与表达,还有对社会中各种情况的了解(例如: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然后进行准确判断,得出结论。
选200、400、500、600都是进了出题人的考题陷阱里。
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充分说明了这个案例中的受贿人要收到行贿人的财物(能够做价值鉴定),比如现金、比如汽车、比如干股的价值等等。在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办理受贿案件的司法假释中规定了收受干股的受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以股权实际转让或者有证据证明受贿人获得股权,这规定的意思是受贿人得到股权而且还转让给受贿人或者转让给受贿人控制。在一开始是干股股份,需要作价值鉴定,1000万的注册资本10%股权2年后价值200万,也就是说2年前受贿人获得的股权价值是100万。后面又被原行贿人以高超市场价,以600万买回这之前行贿的10%股权,500万的价值是属于股权的孳息,是受贿人的违法所得。虽然看起来似乎是原行贿人再次行贿,但是他们之间的行贿与受贿行为已经在2年前将10%股份给受贿人的时候就已经达到了。这样作类推解释,也是有利于受贿人的,是刑法允许范围内的类推解释。确切的说他们之间“那笔交易(利用公权力为行贿人便利,达到了行贿人的目的,行贿人给10%股权作为行贿标的已经实现)”。因此,后面买回股权不能定为行贿和受贿的数额,按照交易习惯,股权转让是允许的行为(对内转、对外转),除发起人和上市公司占5%的股份股东购买股票和董监高增持股票在一定时间内不给转让外,法律并不禁止股权转让。以多少价格转让,那是基于意思自治,即便是行贿人高处市场价故意给受贿人,那都属于股权价值孳息,应当是受贿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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