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本来就是受贿100万。理由:根据案情简介,甲注册资本投资1000万公司给10%股份行贿了乙,两年后10%股份市价200万(应该是做价格鉴定认证的价值)甲又以高于市场价格的600万买回股份。由此可见,乙在受贿时候股权已经转让,两年前受贿时候10%股份价值100万(这是符合刑法的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至于两年后甲又以600万元买回股份,也是足以证明股份实际转让时间是发生在2年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办理受贿案件的意见》相关规定:受贿干股的数额计算按照实际股份转让时的市价计算(注意:这个实际转让是指把股份转让给受贿人,而不是把股份卖给其他人)从这个案子来说,根据利于受贿人的类推解释,本案的受贿时间是发生在两年前,实际受贿数额也是两年前取得股份价值的1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