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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ingxu 发表于 2020-9-17 21:50 本人法律小白,请教下为什么不是自陷风险而是自甘风险?
tangshupla 发表于 2020-09-17 21:55 不该问的不问
红拂夜奔 发表于 2020-09-18 07:16 这问题问得好!法律人就应该求根问底。我查阅了一下资料,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参加体育竞赛都有风险,因此,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这在法律上的依据,就是美国法律有一句话——自甘冒险。”这基本上可以说是自甘风险的学理渊源,我国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此并无明确定义,自甘风险原则更多是从伦理道德出发形成的一项普遍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你所说的自陷风险,应该是从刑法上说的被害人自陷风险,自陷风险行为应当包含如下要素: ( 一) 依普通理性人之观念,该风险应具备社会相当性。如该风险现实发生可能性极其低微,以至于常人往往容易忽视,则不应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 ( 二) 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已经意识到风险之存在。如果被害人对于风险并不知情,或者完全无从得知,则不构成自陷风险,譬如乘客不知出租车司机系醉酒驾驶而仍登车之情形。 ( 三) 被害人对风险本身予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认可。 ( 四) 被害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持否定态度。 综上所述,所谓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该风险在具备社会相当性的情况下,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且是反对该结果的发生,只是对风险的发生以明示或可推定的默示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原理其实是一样的。民法叫自甘风险,刑法叫被害人自陷风险。一己之见,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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