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1 
我是觉得,本案苏婆婆将芭蕉给晨晨吃,晨晨爷爷未持异议,晨晨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芭蕉就视为对晨 ...
首先,这与帮别人看小孩性质不同的,公园帮别人看小孩是别人明示委托,属于委托监护,当被监护人权益被损害,在被委托人确有过错是才承担责任,此案中晨晨爷爷对丹丹并无监护的义务,何来承担责任?其次,丹丹吃香蕉并非晨晨爷爷喂,而是自己独立的吃,而其吃香蕉的行为并非晨晨爷爷故意引导,也不存在过失,晨晨自己本身也可以吃,并没有什么,那丹丹香蕉致死本就是不可遇见的意外事件,也不存在过失,为何要承担责任呢?最后,晨晨爷爷和苏奶奶本事淳朴的农民,有好吃的一起分享,本是美好的道德,如若因意外将其友好的分享行为判定为需负责,那试问法律到底是在保护什么呢?法律与人民的道德正义并不脱节,这件事放在道德正义的角度都无责,那么法律就变成有责了,滑天下之大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