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9:17 
整个案件就是苏婆婆给了芭蕉给晨晨,晨晨爷爷在场,然后丹丹来了,开始吃晨晨的芭蕉,晨晨爷爷没阻止。简 ...
你的法律逻辑不严密。如果是邻居的孩子被你带一起出去公园玩,其实是一种临时委托的性质,虽然没有书面,但是社会经验和常识上应该是口头形式的委托,你当然对邻居小孩具有临时监护责任。再看本案,丹丹是自己来晨晨家串门来玩,不存在晨晨爷爷被委托监护的问题,同时法律上要追责要求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晨晨爷爷是否有疏忽大意的过错,主要判断他是否有遇见丹丹噎食的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只能从社会经验上判断,此事的发生概率高还是低,如果非常低,可认为没预见结果可能。丹丹作为5岁儿童,以前肯定吃过类似香蕉的水果,发生噎食结果,从事件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上看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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