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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 邻居分享芭蕉致小孩死亡,法律怎么说

 
ghec123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7-6-21 18:46:22 来自: 中国北京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8:05
你带别人家小孩子出去玩,磕了碰了你想没事?一个人跑到你家从你家跳楼自杀,你没采取措施,你想没事?就 ...

你举得例子似乎没有一个能与本案沾上边 还是先动一下脑子吧 当愤青太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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睥睨天下枫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1 18:49:30 来自: 中国四川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8:06
我没有故意啊,全文说了我想弄死小孩吗?我无比善意的上去分享一块橡皮糖~仅此而已

  请你换个角度好吗,为什么这么多事后诸葛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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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蕾123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1 18:56:35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没有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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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zxp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1 19:17:13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ghec123 发表于 2017-6-21 18:46
你举得例子似乎没有一个能与本案沾上边 还是先动一下脑子吧 当愤青太简单

整个案件就是苏婆婆给了芭蕉给晨晨,晨晨爷爷在场,然后丹丹来了,开始吃晨晨的芭蕉,晨晨爷爷没阻止。简而言之就是“别人家小孩过来玩,跟你小孩一起吃你家的零食,你明知且默许,然后人家自个儿吃死了”。法院可能就是太顾及舆论,不敢再判赔又被口诛笔伐,但你想想——如果你小孩去别人家玩,别人给你小孩吃颗橡皮糖(默许也是给),最后噎死了,人家耸耸肩不关我事……你怎么分析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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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ition808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1 19:51:51 来自: 中国安徽宣城
hjzxp: 我没有故意啊,全文说了我想弄死小孩吗?我无比善意的上去分享一块橡皮糖~仅此而已


糖是危险物品,但香蕉那么软,风险极小的。如果要是判赔偿了,这个社会立马就完了!小孩子都不能在一起完了!你不适合当律师!你很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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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Wu 学法4级 发表于 2017-6-21 19:54:27 来自: 中国上海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9:17
整个案件就是苏婆婆给了芭蕉给晨晨,晨晨爷爷在场,然后丹丹来了,开始吃晨晨的芭蕉,晨晨爷爷没阻止。简 ...

你的法律逻辑不严密。如果是邻居的孩子被你带一起出去公园玩,其实是一种临时委托的性质,虽然没有书面,但是社会经验和常识上应该是口头形式的委托,你当然对邻居小孩具有临时监护责任。再看本案,丹丹是自己来晨晨家串门来玩,不存在晨晨爷爷被委托监护的问题,同时法律上要追责要求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晨晨爷爷是否有疏忽大意的过错,主要判断他是否有遇见丹丹噎食的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只能从社会经验上判断,此事的发生概率高还是低,如果非常低,可认为没预见结果可能。丹丹作为5岁儿童,以前肯定吃过类似香蕉的水果,发生噎食结果,从事件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上看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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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zxp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1 20:19:50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AlbertWu 发表于 2017-6-21 19:54
你的法律逻辑不严密。如果是邻居的孩子被你带一起出去公园玩,其实是一种临时委托的性质,虽然没有书面, ...

你是少有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分析问题的人……那些人都只管自己心里的那份公平正义。我说一下我的理解——晨晨爷爷的确没有被委托监护丹丹,他对丹丹人没有监护义务,但他对自己的芭蕉却有监管义务,苏婆婆把芭蕉给了晨晨,晨晨自己是无民,那这个芭蕉相当于送给了晨晨爷爷,然后的情况是丹丹来了,晨晨把芭蕉给丹丹吃,丹丹的监护人不在场,晨晨爷爷在场,晨爷是默许的,未加阻止或指导食用,这个风险监管就有过失了。好比邻居的小孩来我家玩,他自己来的,他父母没来,他想吃我家的橡皮糖,我相视一笑默许了,然后他就噎死了……我难道能耸耸肩说不关我事?我觉得说不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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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zxp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1 20:28:16 来自: 中国广东东莞
AlbertWu 发表于 2017-6-21 19:54
你的法律逻辑不严密。如果是邻居的孩子被你带一起出去公园玩,其实是一种临时委托的性质,虽然没有书面, ...

关于“预见可能性”是否影响赔偿与否的问题,这里有个举轻以明重的例子:一群成年人出去喝酒,谁都不会预见酒友有醉死的可能,都喝过多少回的人了,都没醉死,有确切依据自信,这次当然不会醉死。但要是真有人醉死了,就照样还得赔。那么换回这里,晨爷起码连一次都没见过丹丹吃过芭蕉,这里就连确切依据自信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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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r318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7-6-21 22:05:04 来自: 中国四川绵阳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20:28
关于“预见可能性”是否影响赔偿与否的问题,这里有个举轻以明重的例子:一群成年人出去喝酒,谁都不会预 ...

喝酒和吃香蕉这两件事 我觉得不能同等对待吧 性质不完全一样!吃香蕉其实对于这么大的孩子 风险性很小的 应该属于意外事件。喝酒如果你平时都可以喝一斤 但是今天只喝朋友和一量你就醉死了 可能朋友也不一定赔钱 可能就属于意外事件但是真一起喝一斤醉死了 可能就要赔钱 也许就不属于意外事了 瞎说的 不一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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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9396797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7-6-21 22:08:37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我认为法院这样判没错,如果判赔则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相信会引起轩然大波,就像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一样,每个人都开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孩子之间的友情也会带上某种色彩,以后孩子都不能愉快的玩耍了,大人也不会教育孩子乐于与其他孩子分享,而我们教育中长期提倡的乐于分享的美好品德将被全盘否定,影响人们已经建立起来的价值观,破坏公序良俗。而对于喝酒喝死,同桌人会被判赔,因为从大众角度来看,喝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同桌人劝酒,气氛影响到喝酒喝大,且在醉酒情况下,其他人应该给予照顾和救助,因此,会判同桌人有一定责任,这种判决结果的影响是劝告人们在喝酒时要注意尺度,同时要对醉酒同伴给予照顾喝救助,减少悲剧结果的发生,符合公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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