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这一块,法律实践中一直很难操作,尺度很难把握。
本案二审公诉人从全局出发,不但结合当天的实际情况,而且结合之前的双方过节,这样更有利于还原双方真实情绪。
如果于欢方在此之前已经遭受过多次严重骚扰,那么,当天的心态就不会平静,甚至会如惊弓之鸟,做出过激举动完全在情理之中。
因此,我认为这是一种进步。
认定为防卫过当,至少从公诉人的发言中,是能自圆其说,是合情合理的。
至于文章中说是事后防卫,有一定的道理,毕竟,若是针对辱母行为进行防卫,那么,这个行为已经结束。且警察到场后,并未离开,只是在外面了解情况,且于欢并没有被拘禁起来,认为四人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也是不恰当的。
坦白来说,公诉人的说法,确实有点突破当前法律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界定,而文章中的观点更切合当前的法律。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就看各位站在哪个角度看了。
至于辩护人认为于欢构成正当防卫,我是不同意的。
另外,本文倾向性过于严重,用词也比较轻浮,我不太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