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了好人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6-9-28 08:11:28
来自: 中国山东东营
1.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对世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对世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2. 对人权,又称为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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