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 收藏

新版本司法考试题库问题提交处

   
蜡笔小心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2-28 21:41:29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1743#
10.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故意杀人罪
单选题: A  B  C  D          本题有 3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A × 学法网 xuefa.com 提醒:您答错了!同时,此题已自动存入[您的错题记录],以备今后复习时重点练习!请仔细阅读本题评析或参与论坛讨论。

升级至学法爱心VIP,享受日无限制做题、更大容量错题记录、实时查看做题正确率等更多功能
答案解析:犯罪构成的认定。
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故选C.
编辑解析:如果您认为本解析还有待完善,需要补充新内容或修改错误内容,请“编辑解析”[点击编辑本解析]

根据三阶层的理论,答案应该改为A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夏天向日葵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3-3 19:57:40 来自: 中国山东临沂
我去年来的时候,想做按科目来的真题,但要捐钱,我就没有做,今年想按科目做了,就捐了58元,我捐了怎么还是不让我做,说我是学法一级,我搞不明白了,去年可以,今年怎么就不行了?那我要这学法币又有什么用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学法事务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0-3-3 20:38:22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我去年来的时候,想做按科目来的真题,但要捐钱,我就没有做,今年想按科目做了,就捐了58元,我捐了怎么还 ...
夏天向日葵 发表于 2010-3-3 19:57



    您好,请问不可以做题的地址是?还有在升级以后有没有“退出”以后,重新登陆?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友热议

  • 实习协议

    今天在泰山饭店签署了实习协议。 详情 >>

    2024-04-25

关闭

学法网【今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62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