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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baby: 说实话,很不知所措。按照传统的观点,这是盗窃罪。但是按照刘凤科等人的观点,这是侵占罪。 袁登明老师的理解是: 死后当场取,定盗窃 后来又回来取,时间间
mabuzhuzhu: 我看了一下张明楷老师的书,他说这种情况按照扩大的遗忘物处理……我感到很汗⊙﹏⊙b,他说遗忘物不能按照字面解释,他扩大了很多。其中包括这种死人身上的东西
熊baby: 对于现金是侵占!但对于其他物品呢?比如设了密码的存折?是否是盗窃?
mabuzhuzhu: 哦,对了,如果是不设密码的存折取了钱就是盗窃。如果不取钱就不是犯罪了。存折和信用卡本身都是权利凭证,不使用就没有取得财产权利,而这些载体本身都没什么价
熊baby: 根据失控说,我认为对于不设密码的存折是盗窃既遂,设了密码的存折是盗窃未遂,因为还不能说是失控,当然同时盗窃了身份证的可以说是既遂。 回归主题,从死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