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在中国学理上定侵占罪是主流,犯罪时间应不能成立甲定罪的判断标准(可以适当考虑作量刑情节).甲在两次占有乙的财物时主观上均不具有盗窃故意,行为不能定盗窃问题也出在对"占有"的解释(我认同失控说,乙无论有没有继承人财物的所有权人都可以被确定,但此时主要是丧失了对财物的有效支配,即此时处于非他人占有状态).当时行为与意识并不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两次侵占可以以连续犯处断,也可以独立定罪实行并罚,数额是一样的,1W+1500+信用卡市价+身份证市价.[本话题由 一战 于 2010-04-17 09:50:3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