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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撤消合同后,因合同已经发生的物权是否有效?

一战 学法五级 发表于 2010-4-3 10:39:36 查看:1128 回复:19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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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李建伟讲的是中国不采纳物权无因性理论,也就是说无效.但我做题时大量出现相反的解释,我想跟各位确认下:

案情介绍:甲租赁乙的房屋,并签定合同,甲在租赁期间,又与不知情的丙,以合理价格签定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登记,后来乙发现后,申请法院撤消合同,法院查实后判决撤消甲丙房屋买卖合同.

请问:1、丙是否可以以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由,对抗乙的返还房屋的请求?
   
     2、丙是否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

     3、法院撤消后的后果是不是 乙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房款和损失?
必杀201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4-4 09:57:24
本人从此题角度解答,不涉及其它方面。

首先,第一层关系,甲与乙之间有个租赁合同关系。甲是承租方,乙是出租方。

其次,甲是无处分权人。但对于不动产来说,无处分权一样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完成。所以题中情形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最后,乙是所有权者,行使撤销权,条件被善意取得阻断。因此,乙的相应损失由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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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buzhuzhu 学法5级 发表于 2010-4-4 13:58:51
谈一下我自己的看法,不知道对不对。我只是听了一下讲座,还没做真题。所以只能参考。
1、关于无因性。那个概念的准确称谓好像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的就是物权行为的效力不依赖于其原因行为而存在。因此,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会直接导致该物权行为的无效。物权的无因性被广泛的应用于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认同这种观点。但是大陆的民法不承认这一点。
2、对于你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一下丙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乙的这处房产。我认为这不是善意取得。我记得钟秀勇老师曾经讲过一句话:房产证登记错误并不直接导致善意取得!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把这句话帮你解释一下。我们看到的产权证书往往只是房屋所有权的初步证明,也就是说房产证并不足以证明该房产证的持有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不一定完整的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作为买受人,不应当只是看过房产证上的登记就足以认定该产权证的持有人纯粹的所有人(这种不完整所有的情况是指共有情况下的登记错误)。除房产证以外,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查实。因此在你的案例中,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无论是以善意请求权为由对抗物权请求权或者享有房屋所有权,都是不成立的。
3、你第三问判断是对的。虽然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但是丙却可以依据其与甲的合同主张债权上的救济。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并主张返还房屋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以上是我自己的观点,仅供你参考。祝你复习愉快![本话题由 mabuzhuzhu 于 2010-04-04 13:59: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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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杀201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4-4 18:35:04
mabuzhuzhu: 谈一下我自己的看法,不知道对不对。我只是听了一下讲座,还没做真题。所以只能参考。
1、关于无因性。那个概念的准确称谓好像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的就是物权
感谢参与!多多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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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杀201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4-4 18:35:04
mabuzhuzhu: 谈一下我自己的看法,不知道对不对。我只是听了一下讲座,还没做真题。所以只能参考。
1、关于无因性。那个概念的准确称谓好像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的就是物权
感谢参与!多多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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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一战 学法五级 发表于 2010-4-4 21:51:14
谢谢,各位的思路比解了这到题更让我回味,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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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杀201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4-5 08:31:22
一战: 谢谢,各位的思路比解了这到题更让我回味,受教了~
正确答案请尽快推出来!就针对本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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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杀201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4-5 08:31:22
一战: 谢谢,各位的思路比解了这到题更让我回味,受教了~
正确答案请尽快推出来!就针对本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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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一战 学法五级 发表于 2010-4-5 09:44:56
我昨晚查了资料也比较了两位的说法,我现在的解题如下:
无因性同mabuzhuzhu的解析;
甲乙的法律行为和其权利义务同必杀2010;
1、不能,没合同没物权;
2、能,善意取得导致物权原始取得;
3、丙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非常干净,乙不再拥有其所有权,乙可以向甲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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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杀2010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4-5 15:49:34
其实,你在题干中描述“并办理房产登记”差了两字“过户”改为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题干的瑕疵就少了。

考试的时候不要想太多的实务,不要多想啊。感谢一站与mabuzhuzhu的参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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