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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李建伟讲的是中国不采纳物权无因性理论,也就是说无效.但我做题时大量出现相反的解释,我想跟各位确认下:
案情介绍:甲租赁乙的房屋,并签定合同,甲在租赁期间,又与不知情的丙,以合理价格签定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登记,后来乙发现后,申请法院撤消合同,法院查实后判决撤消甲丙房屋买卖合同.
请问:1、丙是否可以以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由,对抗乙的返还房屋的请求?
2、丙是否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
3、法院撤消后的后果是不是 乙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房款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