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行为因为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又因为刘某不存在拒不返还遗忘物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同意李滨律师观点。
另个人观点:刘某的主观方面是拾得财物的故意而非秘密窃取的故意,且不存在拒不返还占有财物的行为。故不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
感觉分析此类疑难案件时亦应结合法理进行,刘某如把钱交给会馆或派出所,他想把好人作到底,是否还要监督会馆或派出所把钱交还失主,而他没有这个义务。把钱暂时放到姐姐家,也不能完全就认定他想据为己有----我从银行取出十万元公款,当然是用衣服包着走出银行的,毕竟爆头哥还是很让人害怕。把钱放我姐姐家了,心里想:不如把这十万元据为己有,后来领导催着要钱,我就拿回还给单位了,这个不能算侵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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