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 法眼天下
本人认为构成盗窃罪。
刘某的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但不能仅仅依此予以定罪。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体,本案是否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关键在于刘某取财的时候是否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进一步说,刘某归还财物是基于事情败露不得已而为之还是发自内心的本来就有归还的的意愿。如果是不得已而为之显然刘某取财是就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本来就有归还的意思则不应认定为犯罪,反而是一种拾金不昧的行为。基于此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刘某的归还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有摄像头录下了刘某取财的相关过程,民警迟早会根据摄像的线索找到自己,正好还有悬赏公告还可以拿到报酬所以才去归还的。也就是说刘某取财的时候具有非法所有的故意,归还是不得已的,所以应构成盗窃罪。 其他人认为,刘某拿钱的时候主观上并没有明确占为己有的故意,只是一个拿钱的行为。拿钱之后是否要归还,心理有所犹豫,看到新闻报道自己被录了下来所以才予以归还的。也就是说刘某取财的时候主观方面是不确定的,看到新闻报道得知自己无法据为己有了才决定予以归还的。主观上的不确定并不符合盗窃罪的要求,所以刘某不构成盗窃罪。 还有的人认为,刘某的主观方面是一种事后的故意,即刘某取财的行为只是一个简简单单那的捡钱行为,捡钱的当时并没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是在捡钱行为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刑法上的事后故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故意。不符合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要求。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以上三种观点从纯粹的理论角度都是行得通的。 从新闻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刘某在拿取这十万元后并没有及时予以上缴公安机关;第二,刘某看到新闻的报道以及悬赏公告后把钱拿到公安机关的。个人认为对刘某主观方面的认定也应讲证据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刘某在拿了10万元之后具有很长的时间可以予以归还而没有归还,在拿钱后可以报告给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而且这个时间和空间是相当宽裕的,但他没有这样做,恰巧是在看到录像中有自己行为的记录后才归还的,据此可以断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认定为盗窃罪。此后的还款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行为。除非刘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一开始就有归还的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