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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辩论第97期:浴室捡到10万元 过了几天才归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13年我来了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2-1 19:49:58 来自: 中国辽宁锦州
不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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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松林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3-2-2 14:57:39 来自: 中国重庆
刘某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客观方面上来讲盗窃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公私财物。从案情来看本案发生在公共澡堂,澡堂也会给每人单独的配备一个衣柜放衣服,在本案中并未交代刘某撬开衣柜也就是说衣柜当时是打开的,很有可能当时所有人已经不再现场了。对于所有人来说这是遗失、对于澡堂来说其又没有形成新的占有(公共澡堂)。
   从主观方面来说其拿走钱的那一刻刘某有捡钱的故意、但并没有盗窃的故意。刘某在案发时其主观上认为这10万元就是一个被别人遗失的财物。
    刘某主观上想捡这10万元、客观上捡的是10万元、所以刘某不构成盗窃、因其并未拒不归还也不构成侵占。刘某其实就是捡10万元其实就是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的一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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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鞋007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2-3 11:48:25 来自: 中国上海
盗窃罪成立。
客观方面:行为人在浴室的更衣箱内发现10万元现金,此现金肯定不是行为人的,那是客人遗忘或者是浴室工作人员的,现金的占有着是浴室经营者,如客人未走远,现金还是客人的占有的。所以行为人取走现金是盗窃行为,不构成侵占,侵占是将占有变所有,此时行为人并不占有现金,就不会构成侵占。
主观层面:行为人是想占有现金的,从客观上可以反映出主观的意志。1、行为人确实取走了现金。2、在看到悬赏后,出于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意愿,想得到10万元中的部分悬赏,将10万元赃款变成X元合法所得。
此案无客观和主观阻却事由。事后返还现金,是犯罪既遂后的补救行为。按照犯罪形态理论,同一宗犯罪中既遂排除其他状态,所以,已近盗窃既遂就不存在未遂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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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龙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2-3 15:27:50 来自: 中国江苏徐州
回复 1# 法眼天下
   本人认为构成盗窃罪。

刘某的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但不能仅仅依此予以定罪。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体,本案是否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关键在于刘某取财的时候是否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进一步说,刘某归还财物是基于事情败露不得已而为之还是发自内心的本来就有归还的的意愿。如果是不得已而为之显然刘某取财是就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本来就有归还的意思则不应认定为犯罪,反而是一种拾金不昧的行为。基于此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刘某的归还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有摄像头录下了刘某取财的相关过程,民警迟早会根据摄像的线索找到自己,正好还有悬赏公告还可以拿到报酬所以才去归还的。也就是说刘某取财的时候具有非法所有的故意,归还是不得已的,所以应构成盗窃罪。

其他人认为刘某拿钱的时候主观上并没有明确占为己有的故意,只是一个拿钱的行为。拿钱之后是否要归还,心理有所犹豫,看到新闻报道自己被录了下来所以才予以归还的。也就是说刘某取财的时候主观方面是不确定的,看到新闻报道得知自己无法据为己有了才决定予以归还的。主观上的不确定并不符合盗窃罪的要求,所以刘某不构成盗窃罪。

还有的人认为刘某的主观方面是一种事后的故意,即刘某取财的行为只是一个简简单单那的捡钱行为,捡钱的当时并没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是在捡钱行为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刑法上的事后故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故意。不符合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要求。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以上三种观点从纯粹的理论角度都是行得通的。

从新闻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刘某在拿取这十万元后并没有及时予以上缴公安机关;第二,刘某看到新闻的报道以及悬赏公告后把钱拿到公安机关的。个人认为对刘某主观方面的认定也应讲证据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刘某在拿了10万元之后具有很长的时间可以予以归还而没有归还,在拿钱后可以报告给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而且这个时间和空间是相当宽裕的,但他没有这样做,恰巧是在看到录像中有自己行为的记录后才归还的,据此可以断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认定为盗窃罪。此后的还款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行为。除非刘某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一开始就有归还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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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理一情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3-2-3 20:44:13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前面有人说取得钥匙即取得对更衣柜的占有权,我不认同,我认为取得钥匙只是取得更衣柜的使用权,然后行使使 ...
386 发表于 2013-1-31 15:16



   我认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即使你取得浴室柜的钥匙,对浴室柜有使用权,但其中不包括有别人遗忘在里面的财物之类的东西。更不能用自己的外套将现金盖住,秘密的带走。这样一来,主观上就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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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t44 学法7级 发表于 2013-2-4 09:49:58 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回复 20# lawyergreat


    你为何认为是盗窃罪,他拾得遗失物,有明显的占有目的,使所有人失去了对现金的控制,很显然他是看到现金才有占有的欲望,即犯罪意图的。所以我认为是侵占罪。见悬赏而还钱,因犯罪既遂,不影响定性,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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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great 学法5级 发表于 2013-2-4 11:51:24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26# lost44

盗窃、侵占区分,此案的焦点即在于是否属于“遗忘物”,我认为不是遗忘物,是特定场所的“占有转化”,属于“事实上的占有”的一种。    “占有转化”即在宾馆、银行等特定场所,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属于法律拟制,不要求场所管理者认识到这种转化。         本案顾客将10万现金遗忘在会馆更衣柜内,可认为属于会馆管理者占有。法律拟制为有人占有,当然就不属于遗忘物。                       那些场所可转化,这个是有一些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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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t44 学法7级 发表于 2013-2-4 13:51:54 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回复 27# lawyergreat


    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也是有分歧的,马路上有人不小心掉了的贵重物品,也是有所有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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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t44 学法7级 发表于 2013-2-4 13:59:45 来自: 中国山东泰安
回复 22# 邓松林


    赞同你的观点-是侵占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的衣柜内的现金已在他的控制之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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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great 学法5级 发表于 2013-2-4 14:40:16 来自: 中国北京
回复 28# lost44

一般来说短暂的、能记起、能寻回的为遗忘物。否则便是遗失物。      
所有、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一直都在,占有则不同,随时可能丧失。占有包括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刑法均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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