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案子我上诉了,上到三中院,书记员让我补了很多东西的情况下,让我去交诉讼费,我上网一查,这个不交诉讼费的,就给写了个说明发过去了,估计法官折腾我去,是让我别上诉了,驳回的依据竟然是民事诉讼法19条,关于立案的条件,说不具备立案条件,被我在上诉状里一顿的分析。
【法规标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481号
【发布日期】2006.12.19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诉讼费用
【正文】
国务院令
(第481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