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开庭,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争议,就是委托人公司经营恶化给不了钱了,法官的意思,出个调解协议,也不说好不好拿钱,就说给你们调了得了,对方当事人不是很乐意,但是法官不管那个,就是要给调,给了十天时间回来协商。今天上午去的顺义,还是服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意义问题,对于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我提了这么几点1、合同名称为服务合同纠纷,不是劳动关系2、在顺义法院起诉是按照被告所在地确定的管辖3、我方于8月起诉,9月初开庭,被告于9月下旬,以相同的材料申请劳动仲裁,意在拖延诉讼进程。4、关于合同的性质,应当由在先立案在先开庭的法院认定,如果不是服务合同纠纷,也应当是结案后,再走其他程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42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5款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5、我方已经对朝阳劳动仲裁的受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不应当在法院未结案前重复受案。
法官的意思是,死活让我们撤诉,我方委托人死活不同意,我也没办法,和法官说您看看怎么处理吧,法律依据稍微有点牵强,但是我觉得不应该是我们撤这个事,应该没错。哪有在先受理在先开庭撤诉的道理。况且法律关系的不同理解,是实体审判的内容,现在还不涉及,还没审就撤诉,太伤士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