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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关于老农中枪以后说法正确的是?[2010年7月20日]

   
幽萳幽萳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1 20:01:34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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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70199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1 21:07:16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这题谁自己编的啊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五条 明确说明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而不是第十一条 答案给错了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如果按照民法调整的属于私权处分 法院就不应该追加   是否说人损的解释就不用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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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易 学法5级 发表于 2010-7-22 12:17:23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B选项错误。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

不同意。新的侵权责任法把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改为能指出具体侵权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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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易 学法5级 发表于 2010-7-22 12:19:00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是“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不是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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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innet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2 19:26:27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关于C选项这样解释似乎不能让人信服啊,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似乎并不代表法院不能追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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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innet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2 19:32:21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有无一锤定音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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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在线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2 20:39:29 来自: 中国山东枣庄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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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雪妖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2 23:24:18 来自: 中国湖南湘潭
C项  既然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 则可认定他没有实行共同危险行为 所以他不是共同侵权人 所以不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B项 因共同危险行为提起的诉讼 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根据民诉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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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静 法考VIP1级 发表于 2010-7-23 22:50:47 来自: 中国广东梅州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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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若轻风 学法12级 发表于 2010-7-25 16:31:30 来自: 中国江苏盐城
上次听万国李军的课,他在课上给了个QQ号,那天加他为好友了。
当然我也知道,那不一定是李军本人在线答疑的。
前天我在那个QQ上留言了,他给的答案是A。他说只有A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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