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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关于老农中枪以后说法正确的是?[2010年7月20日]

   
one豆豆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1 09:36:16 来自: 中国重庆
我选AD
留言被吞掉,只好再打一次……
其实在开始复习民法民诉的时候我就在纠结这个了。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共同危险行为,明显指出免责事由是指出具体侵权人,否则连带。但是民诉的举证责任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改变,老师们也仍然按照以前证明没有因果联系那样讲的。而且李建伟在专题讲座里边,也认为免责事由是没有因果联系……于是我茫然了= =
至于精神赔偿问题,严重与否仍然需要司法解释的明确。但是从伤情来看已经非常严重了,就推定非常严重的精神损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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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utnu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1 10:30:15 来自: 中国浙江衢州
此处不是应该涉及刑事了吗  应该列为共同被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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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ongxiao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0-7-21 11:14:14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
回复 1# 法中行


    仍对C选项的持有疑义,请楼主帮忙解释一下。
  《侵权行为法》第十条修正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除非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否则,其他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不能免责。可以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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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了解谁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1 11:24:15 来自: 中国广西南宁
回复 273# liyongxiao


    三大本里面是这么说的,除非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否则共同危险的所有人均需负连带责任,297页“共同危险部分行为人不得通过证明其不是加害人或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免责”,所以C是错的。
另外,楼上各位为什么不选B呢?侵权行为法规定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责任指的是受害人的权利,即对于损害可以自己要求对方赔偿,此时可以向一人也可以向所有人,是受害人的选择权。但是当纳入民事诉讼中时,应该根据民诉法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法院应当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所以B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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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ongxiao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0-7-21 12:04:23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
回复 274# 谁了解谁


    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人或数人主张,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私权处分,而不应依职权主动追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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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碧儿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1 12:26:03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啊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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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momo 学法2级 发表于 2010-7-21 12:29:50 来自: 中国山东滨州
回复  法中行


    仍对C选项的持有疑义,请楼主帮忙解释一下。
  《侵权行为法》第十条修正了《人身 ...
liyongxiao 发表于 2010-7-21 11:14



    同问。
“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C选项正确”
——本人认为这个解析不对。就像楼上所言“除非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否则共同危险的所有人均需负连带责任,297页“共同危险部分行为人不得通过证明其不是加害人或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免责”。如果认定甲能免责,那就只能这样认定——其根本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因为其行为不具有危险可能性。题目中只有乙丙构成共同危险侵害人,甲当然没有责任。反过来说,若承认甲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就不能通过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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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pabc 学法3级 发表于 2010-7-21 12:36:20 来自: 中国湖北十堰
同问,C为什么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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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sunyang 学法9级 发表于 2010-7-21 13:25:02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C为什么要选?明显违背法条。免责事由就是确定具体侵权人。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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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go 学法1级 发表于 2010-7-21 14:41:00 来自: 中国福建泉州
C选项不正确!!!
共同危险行为只有在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才能排除责任~不要同高空抛物和环境污染混为一谈!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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