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学界通说,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A是不对的吧,无效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吗???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应该是一经送达,才能生效。
对概念的抽象概括本身就是不全面的,还不低调点,非要说的那么绝对,好像是留给别人挑错的。
A可以有例外 比如无效的行政行为
D项可以有例外 如行政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