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改《具法》为《具律》——秦,改法为律;
汉《九章律》:因袭未改——汉,未变化;
曹魏制《新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魏,律变名+放到最前;
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晋至南北朝,刑名变名、例;
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北齐至明清,名、例变名例。
《名例律》类似于近代的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名、刑名、定罪量刑标准及轻重加减原则等等,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北齐律》这种最终确立《名例》第一的篇章体例结构。
秦律改《具法》为《具律》
,汉《九章律》因袭未改。
曹魏制《新律》,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
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
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
《名例律》类似于近代的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名、刑名、定罪量刑标准及轻重加减原则等等,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北齐律》这种最终确立《名例》第一的篇章体例结构,
曹改:曹魏制《新律》,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
西分: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
北合: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
曹改:曹魏制《新律》,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
西分: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
北合: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