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6141 题目内容及评论
6141#
在封建王朝律典中,以下哪一朝代创《名例》篇目,为后世所继承?
  • 西晋
  • 曹魏
  • 北齐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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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9 16:07
在第一部封建性的法典《法经》中:《具法》居于六篇之末——最初时,总则在最后;
秦律:改《具法》为《具律》——秦,改法为律;
汉《九章律》:因袭未改——汉,未变化;
曹魏制《新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魏,律变名+放到最前;
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晋至南北朝,刑名变名、例;
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北齐至明清,名、例变名例。

《名例律》类似于近代的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名、刑名、定罪量刑标准及轻重加减原则等等,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北齐律》这种最终确立《名例》第一的篇章体例结构。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19:14
在第一部封建性的法典《法经》中,《具法》居于六篇之末。
秦律改《具法》为《具律》
,汉《九章律》因袭未改。
曹魏制《新律》,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
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
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
《名例律》类似于近代的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名、刑名、定罪量刑标准及轻重加减原则等等,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北齐律》这种最终确立《名例》第一的篇章体例结构,
2 # zy20000 发表于 2012-7-25 15:38
在第一部封建性的法典《法经》中,《具法》居于六篇之末。秦律改《具法》为《具律》,汉《九章律》因袭未改。曹魏制《新律》,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名例律》类似于近代的刑法总则,规定了罪名、刑名、定罪量刑标准及轻重加减原则等等,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北齐律》这种最终确立《名例》第一的篇章体例结构,
曹改:曹魏制《新律》,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
西分: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
北合: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
1 # laborlawclub 发表于 2010-8-24 10:49
记忆方法:
曹改:曹魏制《新律》,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将这一带有总则性质的篇目置于全律篇首。
西分:西晋《泰始律》于《刑名》之中又分出《法例》一篇,南朝及北魏,北周相继沿用。
北合:北齐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首创《名例》篇目,为隋唐至明清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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