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侦查期间:证人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
B.在审判阶段:证人没有要求为其姓名保密的权利;
C.在整个诉讼阶段:证人有权要求对自己的报案、举报行为保密。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9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7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2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3条:“在侦查阶段,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条:“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在侦查阶段,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