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2.归责原则:违法 + 过错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多选题: A B C D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您的答案:A,B,D √ 您答对了,请看解题分析。
答案解析:《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赔偿的法定要件,不能以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所以A是错误的。本案中,公安人员是在执行追捕任务的时候造成李某的损失的,公安人员的追捕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所以B是错误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损害应适用行政不成,而不适用国家赔偿,所以C是正确的。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强调的是违法实行职权,本案中公安人员是合法行使职权,根本就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就更谈不上赔偿义务机关了,所以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