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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0#
[07司考真题卷三第11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 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 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本题有 22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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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qixiyuai 发表于 2010-6-11 22:19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题解释是上述两款规定,但是我觉得这两款规定并不能解释此题的题意,而且,该题的答案相当有问题。我觉得应该选C,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本题中,甲应该是有撤销权的,所以,在甲与其父之母校的赠与合同中,甲是享有撤销权的。但是,也有一个问题,就是甲在行使撤销权之时,相册的所有权是保有在谁手里?其父之母校手里,还是甲手里?如果在甲手里,那么其赠与相册给其父之母校后,相册所有权归谁?按照物权法第39条,甲父之母校已经取得相册所有权了,那么甲的撤销权权利从何而来,法律依据为何?合同法的规定能对抗物权法的规定吗?权利混淆不清了。在现有的法律中,赠与合同确立的权利,赠与人与受赠人到底谁持有赠品的所有权?当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而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时,权利该如何确定?真是很混乱啊!当然,此题中,并没有给出甲是否准备行使撤销权并且,其是否在一年内行使,如果没有在一年内行使,则丧失撤销权了,因为此期间为除斥期间。所以,该题在不涉及甲对其父之母校的赠与是否有效的情况下,乙可以取得纪念册所有权,但是选D有点牵强,因为一旦甲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是否有效又要重新认定了。
1 # 林树哲 发表于 2009-8-4 15:31
1.附条件的合同.2.不能违反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应该是民法法理精神.所以,应为可撤销的次赠予.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约定).乙不能依善意取得.故没所有权.如果甲同意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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