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如说,我们要是强调公平正义,那如果说是形式上,道德上理解的公平正义,假设你知道一个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了罪,只是证据不足,那何种动机会促使你这个委托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呢?
惯常人的道德与良心根本理解不了。
但是,我们就按照程序来,就公检法律多方博弈,看最终博弈结果如何好了。这就是实际的做事规则,不带什么道德与良心色彩。
我尝试模拟一下一流智慧的人怎么处理这种事。
我想:他们或许,在发生这种事情之前,就可以预见,刑辩律师做多了,可能会遇到这种事。假如他们极度不能接受这种可能,他们就不会做。
换句话来说,做律师也不要轻易评价自己是为当事人好如何如何的,是同情当事人如何如何的。
最好的办法就是几个字:按合同办。
因为你的同情,为别人好得好心,都未必能产生正向作用,但是,如果你照章办事,并辅之以社会上的人情常理,那就错不了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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