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案子非常的有意思,是在只是产权庭的,立案法官说,他们知识产权的案子,都要他们庭自己看了,然后才能给立,所以知产的也格外的不好立。
案情是两个公司都销售定制家具,产品基本一样,存在直接竞争,我方公司在某大型连锁国际品牌家装超市入驻后,被告公司也进去了,我方拍了一名销售员销售我方产品,而对方没有派销售员。对方公司采取高回扣的方式,引诱我方销售员销售对方公司的产品。销售员就答应了,3年多,对方公司在超市卖出的每一件产品,都是我公司销售员给对方销售的。最后事发,我公司领导愤怒之极,遂决定起诉对方公司。
法官的意见是,对方公司确实挺缺德,但是是不是能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程度?问我案由怎么定的,我就引用用红皮案由规定里的一段话“对于放不正当竞争法未做列举,也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以引用的市场交易行为,经过审查确属违反了资源、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纠纷发生在平等的经营者之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说了理由,法官也认为说的过去,但是要求我们补充一个,销售员个人的“供述”,重点放在证明被告公司的
不诚信违背商业道德上。现在正在补充,不知道效果怎样。
现在越来越感觉,立案是个法院的对抗,所以在和被告对抗前,先要和法院对抗一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