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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赡养费案件,我找到的依据和几点说明

rebeccazhou 学法1级 发表于 2009-9-24 01:01:34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原帖由 fathom 于 2009-9-24 00:56 发表


虽然我觉得你水平也一般,x欲也比较强,但是比这个声称拿90%民诉分数的好,不会说出必要共同诉讼这种相当外行的话来。


我哪能跟你比,专业烧锅炉,相当成气候,能烧出个大气环流来
 楼主 律师梦飞翔 学法网大咖 发表于 2009-9-24 01:04:01 来自: 中国重庆
我这篇帖子。自我感觉不应该惹出这么多火气 啊
rebeccazhou 学法1级 发表于 2009-9-24 01:07:03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原帖由 律师梦飞翔 于 2009-9-24 01:04 发表
我这篇帖子。自我感觉不应该惹出这么多火气 啊

不关你的事,是我素质不高
fathom 学法2级 发表于 2009-9-24 01:33:23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原帖由 rebeccazhou 于 2009-9-24 01:07 发表

不关你的事,是我素质不高


认错比较快,自我批评到位。虽然比不了烧锅炉的,但可试试煤气炉。
rebeccazhou 学法1级 发表于 2009-9-24 02:22:37 来自: 中国浙江舟山
原帖由 fathom 于 2009-9-24 01:33 发表


认错比较快,自我批评到位。虽然比不了烧锅炉的,但可试试煤气炉。


烧锅炉,煤气炉,瞧你这点出息,都什么年代了
难怪不知道票据对人的抗辩,难怪还会“诈骗”未遂
虽然法律有滞后性,可是你比法律还滞后,怎么你打算穿越回解放前执业
uniquesky 学法3级 发表于 2009-9-24 07:32:50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原帖由 myonlycc 于 2009-9-24 00:02 发表
真是好笑 我是为了舍不得这四分 太好笑了 把这四分去掉 加卷4民诉 我90%分都拿到了 我还为了这4分坚持

还有 LZ 你那帖子 是一个律师发的 别给自己脸上贴金 说什么最高院的了


我看过你的发帖历史,
很明显,你08年参加了司法考试,却没考过.
今年您老不出意外能考600多分吧(当然得加上卷四除民诉之外的分数),
请问您老是怎么做到的呢?
您老怎么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脱胎换骨的???
我是今年才参加司考的,在网上报名后才开始学习的,以前真的是零法律基础的.
在司考领域,您是我的前辈哪,以后得好好向您学习
而且你跟别人辩论的风格实在太刺激了,哈哈
附链接:
https://bbs.xuefa.com/viewthread.php?tid=80372&highlight=

https://bbs.xuefa.com/viewthread.php?tid=41769&highlight=
zhaojz8341 学法1级 发表于 2009-9-24 10:46:13 来自: 中国天津
一句话违反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处分原告诉权。换句话说继承还可以追加被告,有法可依。答案违反法治原则。
另外卷四案例一是入户抢劫。
wangzeng 学法1级 发表于 2009-9-24 11:08:10 来自: 中国四川宜宾
不用争了,都是只有一个孩子的。怪就怪没有多生几个。这样上法院也热闹哈!
qiang323 学法3级 发表于 2009-9-24 11:20:47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CCTV《庭审现场》有同样的案子:老头告大女儿索要赡养费,
儿子是老头的代理人,
另两个女儿实在旁听席。

没有准许,电视台不可能去的,也不可能播的。

https://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44340725000888
wxy9699 学法2级 发表于 2009-9-24 18:15:01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回复 楼主 律师梦飞翔 的帖子

明明原告只想告小儿子,却要将其他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不管那些子女有没有尽赡养义务?
司法考试要考必要共同诉讼也不能拿这样的案例来考啊。
有三个子女的老头只要不负赡养义务的小儿子负责任,难道非得让别的子女都上法庭?
依我说,同意楼主的观点,不用追加!!!
将楼主精彩驳文摘抄如下:
法院应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依法审理。并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将被告应承担的份额作出判决即可。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当事人不向法院告诉,法院不得以职权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法理上也考过,法院不是检察院,它的工作是被动型的,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因此,根据 “不告不理”的原则,在本案中,法院不应该主动将原告莫正新的其他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         
其次,这种做法是当事人的处分权的表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自己自由支配。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不列其他子女做为被告,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若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律相违背。         
第三,只以小儿子为被告并不与共同诉讼的规定相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笔者认为,这里应正确理解“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即民事诉讼上的必要共同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诉讼标的的共同,即所争议法律关系的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既可能是共同享有权利,也可能是共同负有义务。但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其他子女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或权利人并不想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与其他子女的赡养纠纷,因此其他义务人与被告在法律关系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告并不与我国共同诉讼原则相违背,法院没有必要将其他义务人通知来参加诉讼。只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将被告应承担的份额作出判决即可.
综上,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要求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履行义务,法院亦应对其不赡养老人、不尽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判决他们履行义务。因而,法院不宜违背原告的诉讼目的,追加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司法考试不是学术考试,是资格考试,一切以现行法为准,关于赡养费强制追加被告,法律并没有丝毫依据。
我认为,即使是必要共同诉讼,也未必一定追加。
必要共同的职权追加,指的不是说,所有在民事诉讼理论上存在同一标的的,就必须列为被告,如果其中一个被告已经和原告了解了债权关系,即使它在理论上是属于共同被告,也不是一定要参加诉讼的被告
法律有规定,原告只诉一个,法院职权追加,但是如果当事人坚决表示不追究未起诉人责任的,其他被告在此范围内免责,这意味着即使是必要共同诉讼,法院还是没有任何权利强制追加当事人不想起诉的被告
实践中比如共同侵权,一个侵权人已经完成赔偿的,而且原告也子啊起诉时明确表示不追究的,法院也不可能直接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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