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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直接意义上,该条规定解决的是如果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合同,合同什么时候解除的问题。该条款在实际效果上创设了一个重要规则,有条件的合同解除反悔权。 长期以来,法学(律)口号告诉我们,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有解除事由时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解除。在这种口号法学(律)认知下,就曾遇见如下案例: 买受人某甲与出卖人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格70万元,首付30万元,首付后转移房屋登记并办理抵押按揭贷款。某甲支付首付款后,某乙故意逾期多月不办理登记转移。某甲向某乙发送解除通知: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支付违约金。某乙不支付违约金也不退还首付。某甲将某乙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所在城市房价飞涨,某甲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某乙则称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已经解除,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依据。 这个案件中,不允许某甲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是不能充分赔偿其损失的(认为由某乙承担差价损失也可行,因为确认损失总会有个时间点,在房价上涨却是持续的,所以,某乙即使赔偿损失,也不会充分,充分的赔偿在当时只有采用继续履行方式)。但是,当时的法律并没有有条件的反悔权。假设案件发生时,有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某甲则可以直接起诉解除合同,房价上涨厉害可以撤诉后,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某甲不能在诉讼外通知解除合同。可见,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载明其试图解决的问题是,合同什么时候解除;但隐含的规则是:当事人单纯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当事人通过撤诉,能撤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样的规则究竟符不符合法理,符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暂且不论。其隐含规则,我们应当掌握,至少对于那些履行合同过于依赖“运气”领域,当事人解除合同又想保留反悔权时,就可以只采用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当然,还需要做好诉讼费用损失的准备。合同解除由此也形成了双轨制:通知解除(通知加起诉解除),解除合同意思难以反悔;仅起诉解除,通过撤诉(损失诉讼费用)的方式,解除合同意思可以撤回。 (扫码关注“不会功夫的熊猫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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