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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法主观题第1个问题第2问的疑问 问题1的第2问,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应为无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看了几家大牌法考培训机构给的答案,仍有疑惑,现提出来,希望能得到各位的指正。 我的理解,有担保但担保未登记的债权应当和普通债权的优先级是一样的,此题应该从回购为让与担保非买卖,债券让与担保未登记的情况下被认定普通债权优先级,以及普通债权优先级对其他普通债权的影响的角度来回答。 我理解答题要点应该是:(1)让与担保中回购不是买卖,是互相实现债权,这个是让与担保的特点决定的;(2)由于担保未登记,不存在担保物权,没有优先受偿权;(3)在债务人有足够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普通债权的加入不会影响其他普通债权的实现;(4)即使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对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有影响,也不能因此主张债权债务关系无效。 以下几家机构给的结论均是“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但给出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均未从没有优先受偿的情况下是否能因为对其他债权人有影响而主张债权债务关系无效。
附几家法考培训机构的参考答案: 理由一: 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或售后回购型让与担保,因未完成公示,仅具有债权效力,即后让与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甲公司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并未违反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 理由二: 因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设立让与担保,该约定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但是,二者并未完成公示,因此,该约定仅有债权效力而无物权效力,即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甲公司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并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理由三:虽然原则上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标的上同时并存的数个内容相同或者矛盾的债权,无论成立的先后,各债权内容实现的地位平等,不存在其中一个债权优先于另一个债权实现的优先顺位,但是基于意思自治,债权人在债权成立时,可以通过为债权设立担保物权的方式使该债权内容实现的顺位优先。 理由四:因为债券回购并非纯粹的债券买卖协议,而是民间借贷和让与担保,无需遵守平等性,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题干: 2021年1月,南峰市鹿台区的甲公司因扩大经营需要,拟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平远市凤凰区乙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也是甲公司的股东,为帮助甲公司销售债券,李某找到平远市金龙区丙公司的总经理吴某,请丙公司帮忙购买甲公司债券。 2021年4月,甲公司债券(三年期,年利率8%)正式发行。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在南峰市鹿台区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约定丙公司认购甲公司5000万元债券,甲公司在1年后以5500万元进行回购,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 1000 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还载明,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南峰市鹿台区法院解决。 4月8日,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平远市金龙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该担保合同载明“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应提交平远仲裁委员会解决”。… 2022年4月,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丙公司沟通无果,向鹿台区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问题: 1、根据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请说明理由。如甲公司主张该回购安排违反了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应为无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